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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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09:57:04

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第三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第五条 各地在划定垂钓区域(可钓区、禁钓区)时应本着有利于推进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原则,综合考虑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监管要求、人身安全和钓友习惯等因素,科学规划垂钓范围,在禁钓区要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毗邻县市区在规划交界水域时应当协调一致。

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

(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

(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第七条 钓获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二)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三)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罗非鱼(俗称罗非)、鳄雀鳝、斑点叉尾鮰(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鲃(俗称淡水鳕鱼)等。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对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不得在大坝、防洪设施、输电线下、地质灾害风险地段和其它有风险的区域垂钓。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垂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根据资源监测及管理需求,适时发布全省禁捕水域禁止垂钓品种清单、可钓或禁钓区域及时间清单、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清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十条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公共设施、草地树木、不得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分类集中投放至指定回收区域。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的休闲垂钓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各地垂钓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


责编:李欣

来源:石门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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