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
新绥宁 • 绥宁
2023-12-12 09:44: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问、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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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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