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正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132条,由原来的四大保护体系扩展到六大保护,旨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织密未成年人保护这张网。我们一起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
家庭保护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而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也是孩子们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但让很多父母始料不及的是,自己的一些行为不经意间也可能带给孩子伤害。下面,我们就通过场景一起来学习一下:
1.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2.未满8岁小孩不能独自在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3.儿童安全座椅首次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4.教育子女不得使用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学校保护篇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快乐成长的港湾。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看学校有哪些保护职责吧!
普法小知识:
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普法小知识:
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普法小知识:
老师这样试图隐瞒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表明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网络保护篇
1.防止网络游戏沉迷。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2.限制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3.防止线上教育乱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4.防止非理性充值。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5.防止网络暴力和欺凌。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6.保护儿童隐私信息。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保护儿童身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8.网络软件保护。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政府保护篇
1.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作为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3.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4.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5.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6.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7.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
8.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9。
9.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10.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司法保护篇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并有女性工作人员。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对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6.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7.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责编:邹越
来源: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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