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不文明行为
视外桃源 • 新视线
2023-07-08 10:40:30

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持续曝光县城区范围内不文明行为,希望广大居民共同参与监督。

2023年6月23日09时49分,桃源县新石路徐姐餐馆商店装修施工未围挡。

2023年6月23日14时46分,桃源县桃花大道黄小侠中医诊所装修施工未围挡。

2023年6月25日10时59分,桃源县渔父路惠耳听力助听器店装修施工未围挡。

2023年6月25日15时40分,桃源县横东街东方明珠小区北门116号装修施工未围挡。

2023年6月26日07时38分,桃源县文昌路维纳斯婚纱摄影店装修施工未围挡。

2023年6月26日15时05分,桃源县桃花大道丽景宾馆旁装修施工未围挡。

2023年6月23日09时54分,桃源县滨河路昊尊洗出彩占道堆放装修垃圾。

2023年6月24日15时11分,桃源县伯赞路喜姥姥乐山炸串铺占道堆放装修垃圾。

2023年6月24日21时19分,桃源县荷花路程先生烧烤占道经营。

2023年6月25日09时34分,桃源县浔阳路周姐餐馆占道经营。

2023年6月26日20时38分,桃源县伯赞路虾王微微虾店占道经营。

2023年6月26日22时22分,桃源县武陵西路胖子砂锅粥占道经营。

2023年6月24日16时34分,桃源县桃花大道有容文体生活出店经营。

2023年6月29日15时19分,桃源县武陵西路青青植物宠物生活馆出店经营。

2023年7月3日10时38分, 桃源县荷花路古象地板出店经营。

2023年6月25日16时37分,桃源县黄花路奥莱广场流动摊贩擅自摆摊设点。

2023年6月26日12时53分,桃源县纺城路流动摊贩擅自摆摊设点。

2023年6月26日15时05分,桃源县桃花大道流动摊贩擅自摆摊设点。

2023年6月26日16时00分,桃源县漳江北路流动摊贩擅自摆摊设点。

2023年6月27日16时44分,桃源县漳江中路160商场附近流动摊贩擅自摆摊设点。

2023年6月25日16时15分,桃源县文体路益丰大药房擅自设置广告。

2023年6月29日11时07分,桃源县漳江中路以纯童装擅自设置广告。

2023年6月29日15时33分,桃源县伯赞路德开商店擅自设置广告。

2023年7月3日10时54分, 桃源县伯赞路概念理发店擅自设置广告。

2023年6月25日15时09分,湘J∙ G6683 在桃源县城区人行道违停。

2023年6月28日08时07分,湘G∙ B788Y 在桃源县城区人行道违停。

2023年6月28日09时43分,湘J∙ VW327 在桃源县城区人行道违停。

2023年6月29日10时19分,湘J∙ 4868A 在桃源县城区人行道违停。

2023年6月29日15时07分,湘J∙189JT 在桃源县城区人行道违停。

2023年6月27日20时46分,桃源县临沅路河边禁钓区违规垂钓。

2023年6月28日20时01分,桃源县临沅路河边禁钓区违规垂钓。

2023年6月29日20时27分,桃源县临沅路河边禁钓区违规垂钓。

2023年6月30日20时33分,桃源县临沅路河边禁钓区违规垂钓。

2023年7月5日20时02分,桃源县临沅路河边禁钓区违规垂钓。

(以上图片均由常德古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

普法时刻: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档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6.《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违反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赵懿荻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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