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6月13日城区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及文明行为点赞台
古丈融媒 • 资讯
2023-06-14 15:18:45

曝光台

流动摊贩于2023年6月13日在广场路段占道经营

流动摊贩于2023年6月13日在广场路段占道经营

赣A3E712于2023年6月13日在太阳城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GJ311于2023年6月13日在太阳城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DX602于2023年6月13日在太阳城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GX998于2023年6月13日在太阳城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流动摊贩于2023年6月13日在法院路段占道经营

湘UH2011于2023年6月13日在太阳城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普法时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在公共绿地擅自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违规摆摊、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场地、绿地、通道、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在公共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写、刻画;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瓜子壳等食物残渣,乱扔烟头、口罩、快递外包装等垃圾杂物,乱倒生产、生活污水、废水。

点赞台

对不按规定摆放的流动摊贩进行劝离,并帮助其转移物品

新汽车站路段无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摩托车车位摆放整齐

对不按规定摆放的流动摊贩进行劝离,并帮助其转移物品

对不按规定摆放的流动摊贩进行劝离,并帮助其转移物品

作者: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编:王紫茜

来源: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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