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可松懈,
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稳定,容易因为小事而做出过激的行为,法治宣传刻不容缓,下面将继续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几种常见罪名。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行为表现
无事生非型
小甲在大排档吃宵夜,隔壁桌的大强笑着看了他一眼,小甲便以为小强嘲笑他,于是对小强实施殴打,导致小强受伤。
借故生非型
小乙听到小强跟其他人在说朋友坏话,便上前质问小强,小强不予回应,便对小强拳打脚踢致轻伤一级。
思想不成熟、遇事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行为表现 主动约架型 小甲与小乙有矛盾,双方各不相让,于是双方各自纠集朋友十几人打架,导致多人受伤,小甲与小乙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被动参与型 小丁受朋友纠集去帮忙打架,其不好意思拒绝,抱着“去看看不动手的心态”答应下来,到场后“形势所迫”,其还是拿上木棍与对方互打,小丁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犯罪原因: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相关说明: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行为表现 小甲与因大强与自己的女朋友存在暧昧,某天见到大强,便把大强打骨折了,后小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校园暴力型 小乙在学校一直看小强不顺眼,经常辱骂他,还让同学排挤他,某天小乙辱骂小强,因小强反抗便将其推倒,导致小强骨折,小乙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 粗暴鲁莽、骄纵妄为、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犯罪行为表现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酒驾型 小甲与朋友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自己受伤,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超载型 小乙与小美、小丽相约去逛街,便由小乙驾驶长辈的摩托车搭乘小美、小丽,后因操作不当摔跤,造成小美死亡的交通事故。 耍帅型 小丁为了耍帅,吸引他人的注意,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摩托车,后与一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自己受伤、自行车车主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无安全意识、虚荣心、法律意识淡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责编:何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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