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所有林木绿地认养认建。林木绿地认养认建(以下简称“认养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的树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认养认建实行自愿的原则,采取“以资代劳”的形式进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认养认建活动。“以资代劳”由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负责建设管护。
第四条 认养认建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认养认建的范围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林、道路绿地、古树名木(含古树后续资源大型观赏树木)和规划建设的绿地林地等。纳入认养的林木要求是胸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上的全冠林木;纳入认建的绿地要求在30 平方米以上。单位附属专用绿地、“门前三包”林木绿地、私人所有的林木绿地不纳入认养认建范围。
第六条 认养认建的内容主要包括:认养林木;种植纪念林;绿地建设或改造;绿地养护保洁;古树名木或大树养护管理;捐赠有使用价值的林木或绿化配套设施等。
第七条 认养认建是公益性、非营利性行为。认养认建的单位和个人对认养认建的林木绿地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不得改变林权或产权关系,不得改变林木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以认养认建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认养认建实行协议管理。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向认养认建活动实施单位(即林木绿地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以协议的形式明确认养认建的株数、面积、地点、期限、范围、内容和费用等权利与义务。认养认建的周期为3年,期满后可续签认养认建协议。认养认建标准为:个人认养认建林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 3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林木10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绿地可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认养认建。
第九条 认养认建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认养认建期间悬挂标志牌;建议对认养认建单位和个人认养林木每年出资捐物5000元以上,认建绿地每年出资捐物20000元以上的,经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根据认养认建协议对认养认建林木绿地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立碑权,立碑费用由认养认建方承担。
第十条 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依据认养认建协议,向认养认建单位和个人颁发《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林木绿地认养认建证》。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未按协议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养认建或不能及时提供建设、养护经费,又不按协议规定进行整改的,应将《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林木绿地认养认建证》及时收回,并摘除其标志牌,取消其林木绿地冠名权、立碑权。
第十一条 《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林木绿地认养认建证》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监制。
第十二条 认养认建单位 ( 限壹人) 或个人凭证享受 终身免门票政策,免费进入公园参观游览。
第十三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造成认养认建林木绿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可协商变更认养认建的林木绿地,认养认建期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对认养认建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题汇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认养认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县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以认养认建为名弄虚作假或谋取非法利益的,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宣告认养认建行为无效,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责编:欧阳翔煜
来源:蓝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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