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湘UGC197于2023年5月17日在后街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六玉南杂店于2023年5月16日在广场路段出店占道经营
湘U46088于2023年5月17日在汽车站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HF366于2023年5月17日在蓝庭国际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46080于2023年5月17日在御景嘉苑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EE713于2023年5月17日在武装部门口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湘U2319A于2023年5月17日在武装部门口路段违规停放车辆
普法时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在公共绿地擅自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违规摆摊、占道经营,占用公共场地、绿地、通道、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在公共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写、刻画;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瓜子壳等食物残渣,乱扔烟头、口罩、快递外包装等垃圾杂物,乱倒生产、生活污水、废水。
点赞台
鸿翔酒店路段摩托车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不文明现象
十字街路段共享单车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不文明现象
太阳城路段共享单车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不文明现象
对不按规定摆放的流动摊贩进行劝离,并帮助其转移物品
对不按规定摆放的电动车辆进行转移,帮助其转移到停车位
车辆礼让行人,行人规范走斑马线
作者: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编:王紫茜
来源: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专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