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能降低交通事故死亡风险。安全头盔,司乘人员都要戴。但是,总有一些人不听劝,今天临武公安交警曝光近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湘L88900
违法时间:03月23日14:59
违法地点:东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搭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2346T
违法时间:03月23日14:52
违法地点:东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897C7
违法时间:03月24日12:0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371S
违法时间:03月24日12:3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231R
违法时间:03月24日13:27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059V
违法时间:03月25日12:37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005V
违法时间:03月25日12:54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510C6
违法时间:03月26日16:11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C1486
违法时间:03月26日16:24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6501
违法时间:03月26日17:57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驾乘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为了你和家人的平安,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行车中驾乘人员都要戴上安全头盔!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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