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能降低交通事故死亡风险。安全头盔,司乘人员都要戴。但是,总有一些人不听劝,今天临武公安交警曝光近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湘L7065T
违法时间:03月08日 11:5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202F
违法时间:03月08日 12:08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2743U
违法时间:03月08日 12:27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944C3
违法时间:03月08日 14:4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2919S
违法时间:03月08日 14:45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6501
违法时间:03月08日 16:3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522C1
违法时间:03月09日 07:0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6452X
违法时间:03月09日 08:52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660M
违法时间:03月09日 09:4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95005
违法时间:03月09日 14:0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54950
违法时间:03月09日 18:2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364F0
违法时间:03月09日 18:24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65A2
违法时间:03月10日 08:2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050J
违法时间:03月10日 12:38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348C1
违法时间:03月10日 12:58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C1183
违法时间:03月10日 17:07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6087H
违法时间:03月11日 07:38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251U
违法时间:03月11日 07:52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1799U
违法时间:03月11日 11:07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705S
违法时间:03月11日 13:4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50109
违法时间:03月11日 17:1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510C6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0:1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超员
湘L2616T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0:19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超员
湘L2985V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2:05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2743U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2:13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065T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3:07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419A6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3:51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4748Q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6:5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01753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7:20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湘L7287G
违法时间:03月12日 18:05
违法地点: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驾乘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为了你和家人的平安,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行车中驾乘人员都要戴上安全头盔!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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