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尚有大量自建房用作饭店、旅馆、超市等经营场所。这些房屋,初期是按住房标准建设,其荷载程度、安全防护措施远远低于商用标准,擅自转为商用已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因逐利而进行的违规扩建、加层、装饰装修导致安全风险大大增加,加上该类自建房聚集人数较多,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因此,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是监管的重点,除对所有自建房的一般规定外,《若干规定》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第一,对用作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自建房的安全鉴定提出明确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耗费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要求所有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全部进行安全鉴定也无必要。因此,《若干规定》未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方式,而是区分自建房的经营类型,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要求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的消防安全提出明确的要求。
除了因不满足结构安全标准导致房屋倒塌外,因不满足消防安全标准引发重大火灾,也是导致经营性自建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应当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三,对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和人数提出明确要求。
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事故导致众多人员伤亡,与房屋存在多种经营业态、从业人员和消费人员人数无法控制有很大关联。因此,《若干规定》明确,一是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二是人数应当根据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三是居民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责编:王江林
来源:湖南住建
专题
专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