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评论员 黄炜信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这也是全国首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法规草案进入“一审”,标志着居民自建房安全纳入法律管理的进程正在加快。
这些年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体现在居住环境上,自建、翻新、改建等需求越来越旺盛。据统计,全国50多万个行政村有2亿多户农村自建房。但囿于个人认知及地域局限,自建房一般选址随意、房屋设计欠科学、施工队伍不专业。尤其是在不少农村,自建房就是亲戚邻居互相帮忙一起搭建;房屋检测往往是“自建自主自管”;房主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改扩建、随意改变用途的情形也随处可见。尤其在一些经济较为繁荣的地方,房主利用自建房出租、营业,不顾设计标准随意加高,盲目降低建筑成本。这些都为安全埋下诸多隐患,也为我们留下过惨痛教训。
用法治的手段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是法治社会的精髓要义,也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必要之举。尽管目前全国自建房数量庞大,涉及到的城乡居民人口众多,但无论从政策、设计、管理、建造等方面都还没有成熟的发展模式。因此,让法律走在前面,从立法的层面为自建房安全加上“一把锁”,便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样,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纳入法律管理的范畴,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立足长远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照观《规定(草案)》,对于确保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比如,它提出建设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既解决居民自建房新改扩重建中互相攀比、盲目加层等现象,又有效节约建设经费、减轻居民负担;提出通过建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危房处置等相关制度,对居民自建房质量实行严格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则在安全管理方面形成了严密的闭环,必将有力促进自建房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是发展之基,房屋安全更是关系到每个城乡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夯实自建房的法律“基底”,为自建房筑牢安全防线,就是回应民生关切,将为发展积蓄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作者:黄炜信
责编:王珈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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