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曝光近期4起酒驾案
今点汉寿 • 交警大队
2022-06-27 11:47:19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王某秋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6月16日20时36分许,驾驶人王某秋饮酒后驾驶湘J39T*0小型轿车在太子庙镇永兴村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王某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对王某秋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袁某怀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6月16日19时48分许,驾驶人袁某怀饮酒后驾驶湘JM56*2小型普通客车在军山铺镇王家堤村王家湾至尧嘴村落金坝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袁某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对袁某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盛某明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6月8日23时18分许,驾驶人盛某明饮酒后驾驶湘AF33*R小型越野客车在军山铺镇王家堤村王家湾至尧嘴村落金坝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盛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给予罚款133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以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款133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并处罚款3330元。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2022年6月3日21时49分许,驾驶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湘J35Y*8小型普通客车在辰阳南路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对李某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

【法律依据及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

三审  彭庭毅

作者:聂神佑

责编:周海燕

来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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