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解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新永兴 • 公益科普
2022-06-23 16:06:45
导读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责编:何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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