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4年的某日,张老太和丈夫与次子张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后,张某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带着妻子离开了父母,此后再未尽人子的义务。2020年初,张老太的丈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期间, 4个兄弟轮流去请张某,希望他能去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张某均以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
2020年12月丈夫去世,张老太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便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及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希望能促成调解,缓和双方关系,但张某态度异常坚决,辩称自己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约定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由其张4个兄弟照料,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判决张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药费用。
[温馨提示]
赡养父母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
一审:柳勤进
二审:胥 扬
三审:刘胜丹
作者:李亚
责编:胥扬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