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审:刘兰娟
二审:廖婷婷
三审:罗晓伟
责编:刘兰娟
来源:衡东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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