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选举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在此之前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等工作的成效,最终均体现在投票选举上。
一、投票选举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一)制定投票选举的工作方案。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对组织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进一步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确定和管理投票场所等进行研究布置,制定方案,提出要求。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要按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选举日投票选举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搞好投票选举的宣传工作。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至选举日之前,选举委员会要统一组织各选区进一步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根据选民要求,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帮助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保证选民能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各选区要组织选民学习投票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宣传投票选举的程序和方法,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步骤,保证选民按照法定程序参加投票。
(三)摸清选民的情况。要注意查清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后至投票选举前这段时间内,因结婚、调动工作、死亡等原因造成的选民变动情况。还要重点摸清参加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投票的人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在选举期间外出需要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人数,以及接受委托投票等情况。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面对的是每一个选民,每个选区的情况又不相同,组织工作的难度很大。发挥选举工作骨干力量的作用非常重要。首先,选举委员会要确定各选区选举大会的主持人,并发委托书。其次,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选区选民小组组长推定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指定流动票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再次,选举委员会安排时间和人员,对选举大会主持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流动票箱负责人进行选举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监票、发票、写票、检票、计票等选举工作程序,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注意事项。可以考虑在选举日之前,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到一个试点选区现场观摩,学习投票选举工作。
(五)做好有关投票选举的物质准备工作。主要是印制选票、选举会议所需文件和有关表格,准备票箱、流动票箱和会标、标语,布置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要加锁密封,投票口不宜太大,以防止作弊行为。
二、投票选举的程序
投票选举庄严神圣,法律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按照选举法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根据选举法第九章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八章对选举程序作出的专门规定以及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实践,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一般有以下八个程序。
(一)大会主持人主持会议。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主持投票选举。但是,由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定了各选区的选举时间,而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只有十几位,要选举委员会直接、全部主持各选区的投票选举不可能。因此,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或者由其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主持。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选举委员会书面委派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投票选举大会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二)关于投票选举的要求。一是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各种消极因素,组织和发动选民积极参加投票;二是要保障选民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的权利;三是委托或代写选票时,要防止发生侵权行为;四是要及时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事件。
(三)核实参加大会的选民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只有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人数已经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才能进行投票选举。否则,不能进行投票选举。为了便于清点核实选民人数和发放选票,应将委托投票的选民数统计清楚,收验委托投票人的委托书。委托投票选民人数与实到会选民人数之和才是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四)推定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监票人和计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选区选民小组组长推定。
(五)分发选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领取选票的凭证有两种:一是身份证,二是选民证。具体采取何种凭证,各地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决定。
(六)填投选票。选举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区应当创造条件保证选民能秘密填写选票。选举大会主持人应当告知选民填写选票和投票的注意事项。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为便于投票选举工作,一般应按先主持人、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后其他选民的顺序依次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总计票人、计票人要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清点核对选票数。如果发现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应尽快查明原因,并由大会主持人立即报告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并决定重新投票时间。如果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有效,可以开始计票。计票结果应作出书面记录,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和总计票人、计票人签字。同时,将选票全部封存备查。
(八)确认、宣布选举结果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选举结果应由选举委员会确认是否有效后予以宣布,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因此,选区在计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布各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将选举结果书面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应当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进行,主要审查选举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了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当选代表是否有被选举权当选代表人数是否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按选区于投票选举结束后,用公告形式及时予以宣布,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程序,比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要简单许多,但对领取选票、填写选票、投票、计票、监票等仍应规范运作,尤其是要加强票箱保管和投票监督,严格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汇总上报选举计票结果。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投票站的设立和流动票箱的使用作出了规定:“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采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为每一流动票箱指定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并从中确定监票人。”根据中央2021年3号文件规定,流动票箱应当严格依法使用,并确保每个流动票箱使用时至少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此外,根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三、投票选举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委托投票问题。选举法规定委托投票的形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选举期间在外选民的民主权利。但是,如果这种形式的运用不加限制,必然会损害选举的严肃性,损害部分选民的民主权利。因此,一般情况下,选民都应亲自参加投票选举活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需要委托投票,也要依法进行。一是委托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口头不行。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被委托人姓名、委托权限等内容。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每一委托人只能委托一名选民代为投票。四是委托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五是被委托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符合上述前四个条件的,方允许领取选票,进行委托投票。否则,委托投票无效。
(二)再次投票问题。在投票选举时,如果遇到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代表候选人的所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选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由于在第一次投票时,这几个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已经获得了过半数选票而取得了当选资格,因此,在再次投票时,即使在应选代表名额之内的代表候选人未能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也应确认其当选。
(三)另行选举问题。在投票选举时,如果遇到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能超过半数,应当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即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就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不要求过半数,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是直接选举不同于间接选举的表现之一。
(四)重新选举问题。在投票选举时,如果第一次投票选举因为违法而未能选出代表,再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即重新选举。重新选举的程序按照一般投票选举的方式进行,不能适用选举法关于另行选举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五)保证各少数民族代表当选的问题。选举法第五章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人大;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大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法律上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为执行好这些规定,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少数民族候选人的所属民族;同时,要做好引导、宣传工作,保证法律规定的实施。如果没有选出按照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代表或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名额,在有代表出缺名额的情况下,应在该少数民族选民中再提出代表候选人进行补选。
(六)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应当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支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公民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选。
来源:《湖南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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