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犬只予以登记备案的通告
新绥宁 • 绥宁
2026-04-07 10:45:25

为规范养犬行为,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人身安全与健康,加强宠物饲养人管护责任。根据民众诉求和工作安排,近期,将对我县城区犬只予以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26年4月7日起,县城区各养犬户应携带犬只,主动到所在乡镇社区填写文明养犬全域摸排登记表,必须如实登记养犬人姓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犬只品种、免疫情况等相关信息备案内容;

二、凡在一个月内未向所在乡镇社区登记备案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捕捉收治;

三、对捕捉收治的流浪犬、无主犬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在公示三日内认领,公示三日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按照规定予以无害化处理;

四、请各养犬户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配合政府做好犬只登记备案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绥宁县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2026年4月7日

责编:龙莉婷

一审:龙莉婷

二审:罗绥峰

三审:黄生勇

来源:绥宁县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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