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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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0 22:11:48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下列中省市驻桂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桂阳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桂阳支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四、2021年6月1日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自2021年6月1日起,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方案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桂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桂阳县司法局)

地址:桂阳县凤凰南路

电话:073一4470860

桂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责编:邓玉洁

来源:桂阳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