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出台《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的实施意见》
新桂阳 • 民生
2021-05-26 19:01:31

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营商环境
全面优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全力打造“一极六区”,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正面清单,促进正常交往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消除顾忌、担当作为,敢于、善于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交往,积极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履好职、服好务。


(一)推动惠企政策落实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特别是生产要素成本。


2.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定期梳理汇总,通过网上集中公开政策、送政策上门,及时做好各类惠企政策解读工作,做到谁出台、谁宣传、谁落实。


(二)优化涉企政务服务


3.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不断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


4.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不同职能部门信息平台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提高企业等市场主体办事便利程度。


5.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行首问责任制,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窗通办”。


6.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需要企业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7.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切实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实际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8.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作用,畅通企业问题和诉求的表达和反馈渠道,建立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修定工作机制,主动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意见建议,增强涉企政策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9.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10.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中依法约定的义务,依法依规兑现政府承诺事项。


11.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对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导致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赔偿。


12.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尽量减少冻结企业合法账户,对调查清楚的,及时解除冻结措施。


13.坚持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护企业及其负责人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办案对企业合法经营的不利影响。


(四)鼓励亲清政商交流


14.严格遵守国内差旅有关规定,可以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


15.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16.积极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也可以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17.参加企业外出类活动,可以搭乘企业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可以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住宿,但必须遵守国内差旅有关规定,并结清差旅费用。


18.到企业开展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就餐。


19.邀请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活动的,可以按规定安排公务用餐。


二、列出负面清单,划定纪法红线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坚持亲而有度,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法规,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违规谋取私利


1.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者服务。


2.不得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


3.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4.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5.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6.不得以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违规到企业入股,或利用职权便利或职务影响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放贷谋利。


(二)违规吃喝收礼


7.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8.不得在企业内部食堂及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有关场所安排个人接待、娱乐等活动,向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转嫁应由个人承担的吃喝费用。


9.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三)滥用监管职权


10.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


11.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


12.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招投标条件设置、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变相为企业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13.不得在行政审批窗口等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门槛,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搞权力寻租。


14.不得以办案等名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15.不得默许或纵容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企业有关业务“打招呼”“批条子”“站台子”。


三、强化协调配合,精准监督执纪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受理涉企投诉举报,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涉企工作要求、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市县巡察重要内容,深入企业开展蹲点调研,重点监督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各种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二)严肃执纪问责。健全涉及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受理、移送和督办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统战部、工商联、优化办、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等部门工作协调配合、线索移送机制,畅通12388等信访举报途径,及时处置相关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政商交往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违反省纪委监委《整治违规吃喝隐形变异“十严禁”》、市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的五条措施》,在涉企政策落实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违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宴请、娱乐活动,收受红包礼金以及贿赂等突出问题,一律坚决严肃查处;对恶意“围猎”公职人员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激励担当作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认真执行《郴州市鼓励真抓实干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积极提倡树立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激励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及时发现、宣传政商交往中的先进典型,强化正面引领,推动政商良性互动,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全力打造“一极六区”,共同推动郴州高质量发展。


责编:邓玉洁

来源:林邑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