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新化(通讯员 王玉玉)近日,县林业局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属地派出所联合出击,成功破获一起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现场查获国家保护动物,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案为鉴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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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县林业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随即联合县森林公安局、游家镇派出所展开联合执法。当日上午9时许,执法队伍集结前往嫌疑对象家中核查,现场查获一批禁猎工具,以及野生鸟类活体与死体。经省植物园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存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调查证实,嫌疑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猎,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新化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嫌疑对象进行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侦办。
新化县将持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与执法联动,对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实施全链条严厉打击。此案件体现了新化县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县林业局在此呼吁广大公众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筑牢候鸟迁徙“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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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娄底市鸟类保护三年行动”启动仪式在新化县维山乡三联峒景区举行,此次活动由娄底市林业局主办,新化县林业局承办,旨在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筑牢候鸟迁徙安全防线。市林业局局长刘海云出席并宣布行动启动。
启动仪式上,新化县政府副县长张政兵在致辞中表达了新化县委、县政府对鸟类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坚定决心。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了《娄底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常态长效管理方案》,为后续工作明晰了方向。执法单位、协作单位、协会、志愿者代表先后发言,承诺将严格执法、热心守护,共同为鸟类营造安全的栖息环境。
此次行动是娄底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响应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候鸟保护工作,并严格执行市第6号林长令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的具体实践。行动将强化部门联动,组织森林公安、市场监督等多方力量,针对“捕、运、售、购、食”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同时持续推进“清网、清套、清夹、清毒饵”等源头整治工作。
娄底市将持续加强重点区域巡护值守,尤其注重后半夜等关键时段的巡护力度,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爱鸟护鸟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守护湘中地区的绿水青山与候鸟迁飞通道。
夜巡“千年鸟道”护航候鸟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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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晚,一场跨区域候鸟保护联合巡护行动在“千年鸟道”重点区域展开。此次行动在娄底市林业局的指导下,由新化县林业局组织,娄底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及隆回、新邵两县林业、森林公安共同参与,旨在筑牢候鸟迁徙安全屏障。
初秋时节,正值候鸟南迁高峰期。位于我国中部候鸟迁徙路线上的新化、隆回、新邵交界山区,是重要的“千年鸟道”。此次跨区域联合行动,旨在强化源头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清除迁徙通道上的安全隐患。
行动中,巡护队员深入山脊隘口等重点地段,进行拉网式巡查,仔细排查猎套、猎网、诱捕装置等。两地三县的协同作战,形成了区域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三县将持续开展跨区域合作,通过联合、宣传、巡查、执法等方式,共同构筑候鸟迁徙的“安全通道”,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和生物多样性,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编:曹向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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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化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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