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男子收购病猪私自屠宰售卖被判刑
龙源临武 • 要闻
2021-05-12 17:08:41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猪肉是大众餐桌上的主要肉类,其安全性更为重要。然而男子艾某某却利欲熏心,收购带病生猪屠宰、销售,企图捞把“黑心钱”。近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艾某某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艾某某在宜章县一六镇107国道附近一养猪户(身份待查)处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三头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并运至邝某某私人屠宰场。次日凌晨,艾某某与其子在该屠宰场将其中两头生猪宰杀,后以低于市场价1到2元的价格批发给他人。卖完猪肉后,艾某某又在宜章县黄沙堡107国道附近公路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一头生猪,并运至邝某某的私人屠宰场。

2020年9月29日凌晨,艾某某与其子在邝某某屠宰场宰杀剩余的两头生猪时,被在附近巡逻的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工作人员发现艾某某在邝某某处屠宰的两头生猪胴体(猪重)明显偏轻,脾、肺等器官病变明显,疑似染疫,当场对两头宰杀的生猪产品扣押,其中一头胴体(猪重)43.74公斤,另一头57.42公斤,猪内脏共计11.98公斤。经检验鉴定,艾某某宰杀的两头生猪感染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俗称猪蓝耳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购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进行宰杀加工后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邓志尧 介绍,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为从源头上遏制食品不安全因素,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县对生猪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猪肉、有毒有害肉、未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下阶段,县人民法院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黄玲艳 胡恒珲

责编:龙潮辉

来源:临武县融媒体中心

专题聚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专题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

版权作品,未经明确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获得合法授权的,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登陆“龙源临武”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