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印刷业规定》解读(六)
云上新化 • 时政新闻
2025-04-24 09:28:58

 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印刷有违法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第二十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残次品销毁等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承接印刷业务再委托印刷企业承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准印证明。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对其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进行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年度核验不合格或者不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责令整改。

印刷企业经营场所或者生产设备连续两次年度核验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调整其经营范围。

责编:曹向潮

一审:龚端翔

二审:段跃新

三审:曹庆华

来源:新化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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