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印刷业规定》解读(五)
云上新化 • 时政新闻
2025-04-23 16:24:25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印刷企业有关人员免费提供印刷法律知识培训。

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印刷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组织的印刷法律知识培训。

责编:曹向潮

一审:龚端翔

二审:段跃新

三审:曹庆华

来源:新化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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