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酒驾、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新桂阳 • 时政
2021-04-13 11:36:01

为营造文明、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一次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毒驾),处200元罚款,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七、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八、公职人员、中共党员被查获有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一律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责编:罗玉倩

来源:桂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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