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家暴零容忍!人身安全保护令利剑出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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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08:04:30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伍小强)“法官,我明白了,我会好好接受教育改造的,以后不会再使用暴力来解决家庭问题。”近日,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成功将实施家暴的被执行人送进拘留所“教育改造”十五天。

肖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近年来,陈某多次对肖某实施家暴行为,同时伴随着恐吓、威胁,肖某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为保障人身安全,肖某选择报警并提供家暴视频及派出所多次接处警记录诉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肖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以后,被申请人陈某仍然到申请人肖某工作的地方实施骚扰、恐吓、抢夺等违法行为,致使申请人肖某无法开展工作。申请人肖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雨湖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传票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

但是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期到达法院,并在与法官的电话沟通过程中继续威胁申请执行人肖某。随即,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地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当天18时,派出所成功拘留被执行人陈某。

该案件为湘潭地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案件,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用法治力量有效维护良好家庭风尚,震家暴实施者,起到“打击一起,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作者:伍小强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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