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纠纷解读——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湘乡 • 以案释法
2023-09-14 15:09:08

序言


乡村振兴的深入推进离不开乡村法治水平的提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村也开始面临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尽管城乡之间冲突纠纷的解决方式与仍然存在区别,但贯彻法治理念、宣传法律知识仍将对乡村各项工作起到正面影响。本公众号将致力于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培养农村法律人才,从而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力量。
本次为大家带来的是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





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逐渐提高,农村社会逐渐形成专业化的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群体,播种、翻耕、收割等等农机作业服务日益普遍。法律没有要求此类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农民和农机作业服务主体之间可以口头方式形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如果农机作业服务主体因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农民损失,农民可依据合同违约请求赔偿。而判断农机服务质量是否存在缺陷,首先应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依据合同填补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若没有相关标准,则依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案例




原告A与被告B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B向原告A提供58亩土地小麦耕种服务,原告A按照每亩5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播种完成后,原告A认为被告B的耕种作业存在质量问题,耕种过浅导致种子浮在地表,被鸟食光,造成土地大面积缺苗减产。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耕种作业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申请了司法鉴定。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而鉴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谷物播种机械作业质量》等有关规定。鉴定意见认定被告B提供的复式农机作业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3018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责编:王莉君

来源: 乡村法治